□喬子軒 重慶法官
  10月18日中午,深圳市龍崗區龍崗中心城全盛紫雲庭花園小區發生了一起電梯事故,一部載有11人的電梯在運行途中發生故障停在負一樓。相關報道稱,在對外求救無效的情況下,電梯內被困人員使用工具輪番砸牆挖出一個洞,爾後一名男子鑽牆逃出求救。就在該男子鑽出電梯的同時,維修人員也趕到了現場。該起事故中沒有人員傷亡。
  受困電梯這樣的事故,其實我們並不陌生,特別是乘坐老社區電梯,受困的幾率更大。受困電梯自救方法很多,在報警後耐心等待救援,是最安全的自救方法,扒門或爬天窗等自作聰明的辦法,是自救的大忌,而破牆挖洞自救,更是聞所未聞,乃大忌中的大忌。
  破牆自救要對建築部分牆體實施破除。如果破除的牆體是建築承重牆,無疑將陷整棟建築於危險境地。即便牆體不是承重牆,扒門破牆不僅破壞社區或他人財物,而且自救效率差;電梯一旦突然恢復運行或對造成其他方面破壞,還更有可能陷自己於危險境地。破牆自救很危險,這應是一個理性人應有的基本判斷。當然,此次破牆,受損的只是一堵牆,沒有人員傷亡。但是,對牆體修補乃至由此引發的整棟樓房的安全隱患排除,則需要有人承擔責任。依照我的分析,破牆者應對此次破牆造成的損失負責。
  或許有人認為,破牆自救是一種迫不得已的行為,在法律上應屬緊急避險。依照《民法通則》規定,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,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。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。雖然不知道此次險情緣於何故,但由於破牆自救非科學自救方式,並非迫不得已,不屬緊急避險,因此行為實施者應對相關損失承擔責任。
  但據報道,受困人員獲救後卻無人提及破牆追責問題。其實,明確責任,對破牆自救者來說也是一次刻骨銘心的警示,而且也可以藉此對全社會進行一次電梯逃生自救正確方法的教育。因此,小區物業乃至社區相關部門應藉此機會,有所作為。  (原標題:受困電梯者破牆自救 應該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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